违规处理危险废物根据违法情节的不同,可能承担行政责任,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,具体处罚标准如下:
一、行政责任处罚标准
违规处理危险废物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,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,具体包括:
基础处罚:可依法作出警告、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、责令停产停业、暂扣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。
按日连续处罚:如果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已经受到罚款处罚,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,环保部门可以依据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(2014年版)》第五条的规定,实施按日连续处罚,处罚数额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累加,罚款金额会大幅增加。
台账与监测管理
根据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一条规定: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,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、内容和频次,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、排放量,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。同时需要做到:法规
重点排污单位按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,保证设备正常运行,原始监测记录完整留存;
发生污染物超标等异常情况时,立即采取减排、整改措施,如实记录并时间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。
危险废物处理的核心注意事项贯穿于产生、贮存、转移、处置的全过程,必须严格遵守法规,重点包括制定管理计划并备案、规范贮存场所与标识、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、执行转移联单制度以及制定应急预案等。
重点行业监管。将电镀、印染、电子制造、汽车维修、化工、有色金属冶炼、废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等行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,相关单位需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,完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,规范危险废物贮存、转移、处置全流程管理,坚决防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。